问题 | 日本劳动条件 |
释义 | 为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作为人的最低生活需要,依法规定劳动者的工作和职务的条件的总称。它包括劳动力买卖条件、公务员“任职条件”,日本宪法规定的“勤务条件”(工作条件)等。这些工作条件的内容基本相同。最早的劳动条件主要指工资条件,而且是由雇主单方决定,劳动条件非常恶劣。日本为了缓和日益高涨的工人运动,为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生活上应有的需要,由国家干预劳动条件的内容。具体规定有:(1)日本国宪法明确规定:勤务条件的标准要由法律规定。为了遵守劳资交易的自由,劳动条件的标准是最低标准;《劳动标准法》规定了最低标准。(2)《劳动标准法》根据宪法规定制定了各种原则(也适用船员)。主要有:一是劳动条件的内容必须与人的价值相符;二是劳资双方以平等地位来决定劳动条件。如果在劳资双方同意之下,由雇主单方决定劳动条件,其协议视为无效,因为它违反了《劳动标准法》第二条规定(劳动条件应由工人和雇主以平等地位来决定)。三是无正当理由,禁止雇主采用不同的劳动条件;禁止雇主以劳动者的国籍、信仰、社会地位为理由,在劳动条件方面给予差别待遇,违者处罚;禁止以性别为理由,在工资方面给予差别待遇,违者处罚。(3)《劳动标准法》根据上述劳动条件原则的规定:雇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雇主有义务对劳动者当面说明劳动条件。必须说明下列事项:一是与就业场所和应从事的工作;二是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休息时间、假日、年休假、轮班工作者的工作时间变更;三是关于工资的确定、计算、支付方法、支付日期和工资的发放;四是关于退职的;五是关于退职津贴和其他津贴、奖金和最低工资额;六是劳动者应负担的饭费、劳动用品和其他有关事项;七是关于安全与卫生;八是关于职业训练;九是关于伤害补贴和辅助工作外伤有关的事项;十是关于奖励和惩罚;十一是关于停职。雇主应当面说明的劳动条件与事实不符时,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需要迁居者,雇主有义务负担其必要的回乡旅费。 (4)《职业安定法》还规定,由公共职业介绍所介绍职业时,雇主有义务明示应从事工作的内容、工资、劳动时间和其他劳动条件;若由公共职业介绍所以外者介绍职业时,也可援用关于劳动条件的明确规定。上述劳动条件的规定是由日本有关劳动法律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它有利于缓和劳资关系和促进经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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