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状英writ普通法国家中,以国家统治者或有关机构的名义签发的要求接受令状人作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的命令。在英国,使用令状的实践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但那时令状多用于授予土地。到了诺曼时代,国王们才把令状用于司法,并且为适应不同的案件发展出不同类型的令状。在13世纪数量不断增多的令状中,最重要者有三种,诉讼启始令、恢复地产令、为财产转让而发布的协助令状。其他重要的令状尚有人身保护令、职务执行令、调卷复审令以及禁止令状等。令状类型的不同决定了诉讼形式的差异,并导致不同的法院管辖、被告传唤方式、诉讼答辩方式、审理方式、判决以及执行方式等。英国13世纪起出现了汇辑各种令状的《令状名册》,原告人起诉时找到适宜的令状便可以在法院起诉,如果他不能够提供令状中所要求的全部事项,则其诉讼在法律上便不被承认,故有“有令状即有救济”、“有救济即有权利”的法律谚语。这也是形成普通法的诉讼法中心主义的决定性因素。14世纪以后,普通法法院很少承认、大法官也极少发布新的令状,从而导致普通法走向僵化,许多新的社会关系得不到保护,衡平法遂应运而生。现代诉讼中,最常见的令状是用来开始一项诉讼的传唤出庭令,其他尚有损害赔偿数额调查令、强制执行令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