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责任 |
释义 | 国家赔偿责任的一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或公营事业的运作所形成的特别危险状态,致损害公民合法权益,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由国家负担的赔偿责任,称作“危险责任”,也称为“行政危险”或“无过错责任”。“危险责任”,是法国在行政法院判例的基础上,逐步演变而成的特殊的公法理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国家赔偿制度中“危险责任”的民法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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