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失杀 |
释义 | 唐朝六杀当中的过失杀人罪。《唐律疏议》对过失杀的犯罪行为作有明确解释:“(过失杀为)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并举例说,某甲投石、射弹,没听或没看到有人过,不意杀、伤某乙。某甲按常识设想不应有人在,故投石投瓦不意杀,伤某乙。以上均为过失杀。《唐律·斗讼律》对无杀人故意而因过失杀伤人者,一般依情节轻重,分别以铜赎罪。明律进一步规定:“(凡)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伤人者”,首先依斗殴杀伤罪拟议,然后,依律文规定以银或钞赎罪,赔偿受害之家。清律规定与明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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