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失相抵 |
释义 | 又称“混合过错的责任分担”。在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中,受害人或第三人同时也有过失而负有部分责任时,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免除该部分损害的赔偿责任,仅就其造成的损害部分给予赔偿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此条规定也适用于行政赔偿。过失相抵并非指以意思表示所为之相抵销而言,而是指法院于裁判时,得依职权减少赔偿金额或免除赔偿。行政赔偿,一般原则是请求权人在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前,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以书面形式请求赔偿协议,赔偿义务机关于协议过程中主张过失相抵。至于何谓受害人也有过失,系指重大损害原因为加害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能预先促其注意,或怠于避免或减少损害者。当被害人也有过失,法院裁判时可以斟酌双方过失的轻重,减少赔偿金额或予以免除赔偿。请求权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协议时,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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