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意大利阿尔伯特宪法 |
释义 | 1848年2月制宪会议通过,同年3月4日撒丁国王查理·阿尔伯特颁布,又称“皮埃蒙特宪法”或“1848年宪法”,1861年意大利统一后改称意大利王国宪法。20世纪30年代初墨索里尼上台后被中止。全文不分篇、章,共84条,多属一般原则性的规定。主要内容:(1) 撒丁王国是世袭君主制下的议会内阁制国家。国王为国家元首、最高行政长官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有权任命行政官吏,宣战,签订和约、盟约和商约,赦免罪犯,任命军队将领,批准和公布法律,召集和解散议会。国王命令须内阁有关大臣副署才得生效,内阁负实际的行政责任。内阁由国王任命的首相和大臣组成,须取得议会的信任,对议会负责;首相主持内阁会议。所有的阁员都是两院之一的议员。(2) 议会和国王共同行使立法权,议会采行参、众两院制。参议员须是担任过高级职务或建立过功勋、年满40岁的男性公民,由国王任命,任职终身;年满21岁的王室成员为当然的参议院议员。众议员由人民选举产生,任期5年。除财政法案只能由众议院提出外,两院权限完全相同。议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法律,批准国家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审批政府提出的预算和决算,监督政府工作等。(3) 法院以国王名义行使司法权。(4) 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身、私有财产权、出版、集会等权利和自由受国家保护。公民选举权受财产条件的限制;1882年和1912年选举法修改后享有选举权的公民范围有所扩大;1919年取消财产条件的限制,实行普选制,但妇女仍无选举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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