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意见证据规则 |
释义 | 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对证人就感受之事实所提供的分析判断意见可否加以采用的证据法则。英美法系国家,证人分为普通证人与专家证人。普通证人只能就他所知悉或记忆中的事实提供证言,不能以自己的判断意见作为证言。从事实中得出结论是法院的职能,不是证人的职能。许多案件事实错综复杂,证人情况各异,在具体案件中区别证人陈述的事实或判断意见,有时是很困难的。基于推论、判断或印象的信念是意见证据;基于直接耳闻目睹的具体事实的客观表述则不是意见证据。如证人无法以言词或其他传达方法向审判官、陪审官作准确之陈述时,可在说明事实后,就观察所得作出判断。此虽类似意见证据,仍为法律所允许。这主要有下列情况:(1)关于人、动物的身体及表情和物体外部状况的描述;(2)人的神智、精神或感情状况的描述;(3)身体、皮肤等外部特征及酒醉状态;(4)飞行器、各种车辆及各行动物体的速度;(5)音响、音调、味觉、嗅觉、触觉、色彩、尺寸、重轻、远近距离、时间、大小等。允许专家证人提供意见证据。案件之事实涉及到医学、精神病学、痕迹学、化学、机械学、工程学等特殊科技问题时,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证人可提供鉴定意见。我国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同样要求叙述所闻所见所感觉到的具体事实。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受证人、被害人陈述中个人判断意见的约束。如果证人、被害人的陈述仅仅是判断、估计、推测,没有具体事实,就不能作为证据。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