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析法学 |
释义 | 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19世纪以后在西方流行的重要法学派别之一。其创始人是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丁。分析法学的一些基本观念和方法为后来纯粹法学的创始人汉斯·凯尔逊所继承。当代西方,英国法学家H·哈特继承了分析法学的历史传统,提出了新分析法学。分析法学以法国思想家孔德的实证立义哲学为思想基础,强调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区别,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否认法律的价值问题,主张法学只研究实际有效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着重分析法的概念和逻辑结构。分析法学反映了已经取得国家权力、力图完善和运用法律手段以实现其统治的资产阶级的需要。它通过对各种法律体系的比较分析,提出一套适用于不同法律体系的共同的原则、概念和术语,如义务、权利、自由、伤害、惩罚、损害、赔偿、职责、不法行为等,并分析不同的原则、概念、术语之间的逻辑关系;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无论其好坏、也不论其正义与否,人们都有义务服从,由此得出了“恶法亦法”的结论;强调法律形式,而忽视和否定对法的内容和本质的研究。分析法学推动了实证法学的发展,但它只关心法的外在形式和逻辑上的统一、完整,没有也不可能真正揭示法的发展规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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