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藏印通商章程1908年4月20日(光绪三十四年三月二十日)清政府特派全权大臣与英国特派全权大臣在加尔各答签订的章程。同年10月14日在北京交换批准。共15款。主要内容是:(1) 1893年《藏印条款》与此次章程无违背者,仍应照行;(2)英印人民得在各商埠内租地建筑房栈,并得在各商埠以外租赁房栈居住、存货;(3)各商埠治理权应归中国官督饬藏官管理;但英国商务委员及印度政府得同藏员直接联系,只有拉萨西藏大吏与印度政府不能断定之事,始由中英两国政府核办;(4)英印人民在西藏各商埠享有治外法权;各商埠英国商务委员得安排往来中印边界传递邮件所用的传递夫役;英国在西藏的商务委员得设置卫队,但在中国筹办巡警妥当之后,即行撤退;(5)中国原价赎回英国在印度边界至江孜沿途所建筑的11处旅舍,但仍须租与印度政府,并将每处的一半留供英国官役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