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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民主政权的婚姻法规。1944年3月20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共15条。规定:男女婚姻以自愿为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少数民族婚姻,在遵照本条例的原则下,得尊重其习惯法。还规定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保护抗日军人的婚姻、子女的抚养、非婚子女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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