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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海港制度公约
释义

国际海港制度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Regime of Maritime Ports

1923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二届通讯及过境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国际海港制度方面的公约。根据《公约》所附《国际海港制度规则》的规定,《规则》适用于一切公有或私有船舶,但不适用于军舰或执行警察或行政任务的船舶,也不适用于渔船及其捕获物。《公约》包括10个条文及所附规则24条,主要内容是:(1)各缔约国在进入、使用该国管辖下的海港和充分享受该港对船舶所载货物和旅客所提供的关于航海和商业活动的利益方面,同意给予其他缔约国船舶以与其本国或任何别国船舶同等的待遇。(2)缔约国对通过该国所辖海港进出口货物核定和征收关税、地方税、手续费和有关费用时,不应考虑船旗差别;(3)除有特殊原因外,一缔约国所管辖的海港征收的关税,不得高于该国其他关防对同样品种,来源或目的的货物所征收的关税; (4)由于不将本《规则》中的规定在其所辖海港内有效地应用于其他缔约国的船舶、其所载货物和旅客,而被其他缔约国中止对其船舶的平等待遇的国家,和中止对上述国家船舶的平等待遇的国家,都可向国家常设裁判法院申请裁决;(5)对于为了公共卫生和安全或为预防动、植物病害而被禁止入境的旅客或货物,各缔约国并不需由于受到本《规则》的约束而准其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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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