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书面程序 |
释义 | written proceedings以诉状、辩诉状及必要的答辩状连同可作证明的各种文件和公文书,送达法院和各当事国。书面程序是国际法院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法院以发布命令的形式确定诉讼书的份数和提交的顺序以及提交的期限。有关当事国应根据它们之间的特别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提出诉状和辩护状。诉状应包括有关事实的陈诉、关于法律的陈诉和诉讼主张。辩诉状应包括:对诉讼中所述事实的承认或否认;必要时,所提出的补充事实;对诉讼中关于法律陈诉的意见,答辩的法律陈述和诉讼主张。在以单方请求书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诉状也应通知对方当事国。以特别协议通知书提出诉状时,除法院查明当事国双方意见后另有裁定外,书状的有关事宜应按特别协议的规定办理。在书面程序中,当事国应提供与案情有关的一切文件并提出有关证据。如一方拒绝提供,法院有责任将此正式记录在案。法院不限于由当事国提供证据,可自由选择和委托个人或组织进行调查或鉴定。如果双方当事国同意全部书面程序完全使用法院两种正式语文之一进行,书状应只使用英文或法文。如果当事国双方未有协议,书状应用英文或法文提交。如果书状使用英文或法文以外的语文,每一书状的原件应附有经该提出书状的当事国核正无误的法文译本或英文译本。每一书状的原本应由代理人签署并提交法院书记官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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