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选定代表人诉讼 |
释义 | 群体诉讼的一种。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所选定的一人或数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起诉或应诉的共同诉讼。选定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是:(1)二者都属于诉的主体合并,本质上均具有共同诉讼的一般特征;(2)二者在诉讼客体上都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基于同一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对诉讼标的享有共同的权利义务,二是对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存在相同类型的诉讼请求;(3)起诉时人数均属特定。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共同诉讼要求全体共同诉讼人都参加诉讼,都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行使诉讼实施权,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选定代表人诉讼则仅允许被选定的当事人行使诉讼实施权,一切诉讼活动均由代表人代为进行,其他的共同利益人应当脱离诉讼。选定代表人诉讼与集团诉讼均属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解决群体性纠纷的诉讼制度,都体现了共同诉讼制与诉讼代理制的融合,并且在诉讼主体的合并上都采用诉讼代表人制,但二者有一定的区别:(1)选定代表人诉讼在诉讼开始阶段,双方当事人的人数都是特定的;集团诉讼则在起诉时,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人数尚未确定。(2)选定代表人诉讼的诉讼标的,既可以是共同的,也可以是同种类的;集团诉讼却仅限于同种类的诉讼标的;(3)选定代表人诉讼产生代表人的方式只能是被代表人的推选;集团诉讼则既可由登记的权利人推选代表人,也可由法院与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4)选定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人数具有肯定性、明确性,因而不需要发出公告要求权利登记;集团诉讼则需由法院发布公告要求权利人登记权利,从而使集团成员确定化。(5)在选定代表人诉讼中,人民法院的裁判效力仅限于参加诉讼的全体当事人;在集团诉讼中,人民法院的裁判不仅对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效,而且对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也具有效力。参见〔集团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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