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上级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裁定的方式,赋予本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以管辖权,或在数个都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中指定其中之一行使管辖权。 ❶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由直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1)本来有管辖权的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因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法官不能行使职务;(2)因各个法院管辖区域的境界模糊,以致该诉讼的管辖法院不明确;(3)作为被告的共同诉讼人在各个法院均有普通审判籍,但就该诉讼并无共同的特别审判籍;(4)根据不动产的审判籍提起诉讼,而不动产分布在数个法院辖区之内;(5)几个法院就同一诉讼通过确定裁判,均宣布其有管辖权;(6)几个法院虽已通过确定裁判宣布无管辖权,而其中一个法院就该诉讼有管辖权。 ❷该法第37条还规定了法院指定管辖的程序;(1)对于申请指定管辖法院的裁判,可以不经言词辩论;(2)对于法院指定管辖的裁定,不得声明不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