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检察署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的检察机关。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其中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是直接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中央国家机关之一,其性质是:“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命李六如、兰公武为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任命罗瑞卿、杨奇清、何香凝、李锡九、周新民、陈少敏、许建国、汪金祥、李士英、卜盛光、冯基平为委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委员组成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1949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署开始启用印信,正式办公。194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第二次检察委员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同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予以批准。《条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直接行使并领导下级检察署行使下列职权:(1)检察全国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是否严格遵守人民政协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针与法律、法令;(2)对各级司法机关之违法判决提起抗议;(3)对刑事案件实行侦查,提起公诉;(4)检察全国司法与公安机关犯人改造所及监所之违法措施;(5)对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6)处理人民不服下级检察署不起诉处分之声请复议案件。《条例》还规定:“全国各级人民检察署均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机关干涉,只服从最高人民检察署之指挥。” 1950年7月在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讨论了《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通则》。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不适宜实行垂直领导,提出了在业务上独立行使职权,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在行政上则受当地政府领导的意见,并将此意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 《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明确了人民检察署的双重领导体制。在人民检察署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参照苏联实行检察长负责制的经验,实行检察委员会议与检察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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