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一切执法活动有权进行法律监督。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有权依《行政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进行法律监督。从学理上讲,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参加行政诉讼,即在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可派员参加诉讼;(2)提起行政诉讼,即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不起诉的,检察机关如果认为必要,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3)提起抗诉,即检察机关在认为必要时,依照上诉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4)检察机关以追诉审判人员的违法责任等方式,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我国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监督制的完善,尚有待司法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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