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 |
释义 | 又称“自侦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直接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有以下4类:(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贪污案(刑法第382条、第271条),挪用公款案(刑法第384条、第185条2款、第272条2款),受贿案(刑法第385条、第163条2款、第184条2款、第399条3款),以及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原刑法分则渎职罪一章中有的条文规定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修改后将其主体范围限制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内。(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枉法裁判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等。(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4)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属于上述三类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具体程序是,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自己立案侦查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即可。基层人民检察院或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立案侦查时,应当层报所在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方面的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体现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中,遇有交叉管辖的情况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主罪与次罪的划分,应当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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