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威尔逊 |
释义 | 1742—1798James Wilsan美国律师、政治理论家、《独立宣言》的签署人,1787年制宪会议代表。1765年由苏格兰徙居北美,在费城学院任教授,后从政并攻习法律,长期任大陆会议代表。1787年参与美国宪法起草;1790年指导宾夕法尼亚州宪法的起草工作。1789—1798年任联邦最高法院助理法官,在“奇泽姆诉佐治亚州”一案判决中确认美国人民形成为一个民族。1796—1797年,由于经营土地投机卖买而破产,造成健康和事业的无可挽回的打击。威尔逊的有名著作是《英国议会立法权力的性质和范围的探讨》(1774)。该书提出:一切人本于自然都是平等、自由的,不论何人,对他人,若非征得其同意,就没有统治的权力。一切合法政府都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而被统治者之所以同意,为的是保障和增进自己的福利和快乐,使其比自然状态下所享有的更多。因此,社会的福利和快乐是一切政府的第一条根本大法。其次,英国人的权利和自由能得充分保障,在于它的法律必须经过君主、贵族(院)、平民(院)三个方面的同意。但在英国议会中,美国代表并无一人,因而根据英国宪法精神和殖民地人民福利的要求,美洲殖民地人民不应当接受英国议会的管辖。最后,美英均在一个君主管理之下,它们的地位必须平等。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