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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普遍参加条款
释义

普遍参加条款universal participation clause

有关战争法规的条约中包含的条款,使条约规定只适用当事国,而且只有在所有交战国都是当事国时才适用。最早有这样的条款的是1868年《关于在战争中放弃使用某些爆炸性弹丸的宣言》。《宣言》规定:“在缔约国或加入国发生战争时,如一个非缔约国或非加入国参加交战国之一方作战,从这时起,本协议也应停止其约束力。”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宣言和公约和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公约和宣言也都有这样的条款,虽然它们的用语不尽相同。例如,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2条规定:“第1条所指章程及本公约各条款,应在缔约国之间,并且只有在交战各方都是缔约国时才能适用。”又如1907年《禁止从气球上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宣告:“本宣言只对各缔约国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间发生战争时有拘束力。在各缔约国之间的战争中,如有一个非缔约国加入交战一方时,本宣言立即失去拘束力。”由于这种条款的规定,第一次和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公约和宣言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都失去战争法规的效力。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虽然这种条款的实质内容还被纽伦堡和东京军事法庭所引用,但有关战争或武装冲突的国际公约已不再有这类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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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