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法庭审判的开始程序。为实体审理案件做好准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开庭阶段的活动包括:(1)审判长宣布开庭,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并问明当事人姓名、年龄、籍贯、住址、职业等身份事项,宣布案由;(2)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3)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申请,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3条至第25条规定处理;(4)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解;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可以参加法庭辩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5)宣布依法公开审判或者不公开审判,对于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宣布不公开审判的理由。在解决上述问题之后,即可进入法庭调查阶段,从实体上审理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