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具有政纲性质的革命法规之一。1942年11月6日晋西北临时参议会修正通过,1942年11月晋西北行政公署公布。共19条。主要规定:人民之身体,非依法不得逮捕、拘禁、审讯或处罚;人民有行动之自由,非依法不得搜查、留难;人民有居住之自由,其住所非依法不得侵入、搜索或封锢;人民之财产,非依法不得查封或没收;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思想、信仰之自由权;逮捕、审讯人犯和执行判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等。条例明确规定,人民之一切权利,都受到本条例保障,违反者将依法受到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