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 |
释义 | 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具有政纲性质的革命法规之一。1942年11月6日晋西北临时参议会修正通过,1942年11月晋西北行政公署公布。共19条。主要规定:人民之身体,非依法不得逮捕、拘禁、审讯或处罚;人民有行动之自由,非依法不得搜查、留难;人民有居住之自由,其住所非依法不得侵入、搜索或封锢;人民之财产,非依法不得查封或没收;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思想、信仰之自由权;逮捕、审讯人犯和执行判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等。条例明确规定,人民之一切权利,都受到本条例保障,违反者将依法受到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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