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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墨西哥政治组织和选举程序法
释义

墨西哥政治组织和选举程序法

洛佩斯·波蒂略总统上任后,为进一步推行意识形态多样化和创造民主化气氛,于1977年9月向联邦议会提出政治组织和选举程序法,同年12月29日由议会通过生效。主要内容:全国性政党必须公开其原则声明、行动纲领和章程,公开声明遵守宪法,不附属于任何外国政党和国际组织,其活动必须采用民主和平的方式。凡承担政党义务,在要求登记的前4年进行经常性的政治活动,在全国拥有6.5万以上党员和在全国半数以上的州举行代表大会,并至少在11个州有候选人的全国性政党,均可申请长期登记,并依法参加选举;党员不足6.5万名,但答应履行义务的政党,可申请有条件登记,并可参加选举;如在选举中获1.5%以上选票,即可获准长期登记;但如连续3次在选举中均未获得1.5%的选票,则取消其登记资格。各政党可自由组成联合阵线,但必须宣布原党不复存在;联合阵线完成上述规定的政党义务和条件后,即可申请登记。负责政党登记和选举事务的机构为联邦选举委员会,它由内政部长和参议院、众议院及已登记的政党各派1名代表组成,由内政部长任主席。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干预选举,裁决选举结果合法与否。还规定众议院的席位由原来的273席增至400席,其中300席按多数票当选制在全国300个选区产生;其余100席在获准登记的各政党中 (不包括执政党在内) 根据得票多少按比例加以分配,两类议员享有同等权利。公布后获大多数反对党的支持。由于它放宽了政党登记的条件,使参加1979年议会中期选举的合法政党由原来的4个增至7个,选举结果大大增加了反对党在议会中的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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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