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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维埃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释义

苏维埃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向法院提起民事案件;只能用法院根据公民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进行审判;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合议制;审判员独立,只服从法律;诉讼使用的语言;法院审理的公开原则;根据现行法律处理案件;上级法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检察长监督;法院判决、裁定和决定的约束力;法院查明真实案情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原则。大多数学者主张把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分为决定诉讼程序基础的原则和直接适用于审判活动的原则,前一类称为组织原则(组织职能),后一类称为职能原则(诉讼活动原则)。组织原则包括: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审判实行合议制;人民参加审判;审判员由选举产生;审判独立,只服从法律;诉讼时使用民族语言等。职能原则包括:法制原则;客观真实原则;正当进行诉讼的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公开原则;言词原则;直接原则等。民事诉讼法的各项原则有着紧密的联系,构成一定的体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审判的实质和意义。苏维埃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苏联人民的法律意识,以及社会主义的法律思想。它充分体现了民主主义、人道主义、国际主义、公民权利平等和社会同个人利益相一致的思想。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植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整个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1)确定民事诉讼法的整个组成、结构和体系;(2)指出民事诉讼法规范将来进一步发展的道路;并且帮助把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各个具体情况,解决民事案件;(3)在法律没有制定细则的特殊情况下,可以帮助找到正确的解决方案;(4)保障社会主义审判任务的实现;(5)集中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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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2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