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法律 |
释义 | 简称“苏联紧急状态法”。1990年4月3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三次例会通过,4月10日生效。共17条。主要内容: (1)紧急状态是按照苏联宪法、本法的规定,在自然灾害、大型事故、流行病蔓延以及大规模骚乱情况下宣布的临时措施。(2)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全国以及加盟共和国部分地区的紧急状态,由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宣布。苏联全国的紧急状态,由苏联最高苏维埃宣布。此外,苏联总统有权发出在部分地区宣布紧急状态的警告,并在必要时根据相应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请求或征得它们的同意,付诸实施。如果不经加盟共和国同意实施紧急状态,苏联总统必须立即将实施紧急状态的决定提交苏联最高苏维埃批准。苏联最高苏维埃有关该问题的决定,由苏联最高苏维埃全体成员的2/3多数通过。(3)在实施紧急状态地区,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根据具体局势的需要,可以实行宵禁,中止政党、社会组织、群众运动的活动,禁止建立非法武装组织等措施。(4)宵禁期间,公民不经特殊许可不得走出住宅,不得在街道和其他公共场所逗留。(5)违反上述(3)、(4)要求者,处以1000卢布以下的行政罚款或15昼夜以下的行政拘留。(6)散布挑衅性流言者,挑衅破坏法律秩序或挑起民族不和者,粗暴对抗内务机关人员、军人、志愿纠察队命令者,处以1 000卢布以下罚款或30昼夜以下的行政拘留。(7)紧急状态期间,领导罢工或阻挠企业、机构工作者,追究刑事责任,处以10000卢布以下罚款或2年以下劳动改造,或剥夺3年以下自由。(8)在特殊情况下,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或苏联总统的决定,可以派遣苏联武装力量和苏联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部队同内务部内务部队一起执勤。(9)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或苏联总统的委托,苏联内务部长、国防部长、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可以组成联合行动指挥部,并任命有关地区(区)的军事代表。(10)宣布紧急状态地区的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如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能,苏联总统有权在遵守加盟共和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实施总统治理。由苏联总统建立的机关或任命的公职人员行使相应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的职能。该法是苏联的第一部紧急状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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