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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门人民法院之外的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地方普通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地方普通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并设审判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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