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
释义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

又名《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马克思集中论述自由与法的关系方面的文章。写于1842年4月。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围绕关于出版自由的辩论,青年马克思在这篇论文中,阐述了以下法律思想:第一,从激进民主主义的理性、自由法的观点出发,论证自由与法的关系,提出一个精辟的伟大命题:“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个命题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强调法律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哪里的法律成为真正的法律,即实现了自由,哪里的法律就真正地实现了人的自由。另一方面,强调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因为法律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即法律“是人们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青年马克思十分重视人的自由问题,但是与黑格尔和其他资产阶级学者所讲的自由不同,马克思所主张的自由,不是少数人的自由,而是人民的普遍自由。首先,拥有自由的主体具有普遍性。“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权利而已。”其次,自由的形式也应具有普遍性。自由的一种形式制约着另一部形式,正像身体的这一部分制约着另一部分一样。只要某一种自由成问题,那末整个自由都成问题。可见,马克思早期虽然接受黑格尔的自由法观念,但他在黑格尔理论的基础上对自由问题又作了进一步的思考。第二,把法律区分为“真正的法律”和“形式上的法律”。马克思在这篇论文中,以理性、自由为准则,第一次提出区分“真正的法律”和“形式上的法律”这样的问题。什么是真正的法律?马克思认为,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起真正法律的作用。就是说,反映客观规律真正具有科学性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什么是形式上的法律?马克思认为,那些由任性的偶然性产生,没有客观标准的法律,只能是形式上的法律。他举例说明,书报检查令只具有法律的形式,它不是法律而是警察手段,并且还是拙劣的警察手段。第三,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马克思阐明了法律规范的特点:(1)肯定性,这里指的是真正的法律,应当肯定人民的行为自由权利。(2)明确性,指法律对公民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作出十分明确的规定。(3)普遍性,指法律是一般的行为规则,任何公民都必须一律遵守。第四,肯定法官独立审判的司法原则。为了保证法律能够正确地实施,马克思主张,法官应该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进行审判。针对当时德国的情况,他说书报“检查官除了上司就没有别的法律。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这是马克思第一次提出法官独立审判的原则。第五,揭露等级会议并非真正的代议机关。通过出版自由的辩论,马克思清楚地看到,贵族辩论人把一小撮的私人特权和个体自由妄称为普遍权利,贵族等级利益正左右着立法。于是,他一针见血地指出,脱离被代表人的意识的代表机关,就不成其为代表机关。普鲁士的等级议会,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它不是真正的人民代表机关。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5 14: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