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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等额选举
释义

等额选举

“差额选举”的对称。候选人名额与应选名额相等的选举。中国1979年以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某些国家领导人的选举普遍采取等额选举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及有关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规定,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某些国家领导人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的情况有: (1)由选区或选举单位补选出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另外,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采取等额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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