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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难民地位的公约
释义

难民地位的公约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联合国解决难民和无国籍人地位全权外交会议于1951年7月25日在日内瓦制订的公约。《公约》包括序言和7章,分为46条。第1章(第1条至第11条,为一般规定,将“难民”定义为1,根据1926年和1928年的协议或根据1933年和1938年《公约》以及1939年《议定书》或《国际难民组织约章》被认为难民的人,和2、“由于195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情并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留在其本国之外,并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第2章(第12至16条)规定难民在法律上的地位,包括个人身分、动产和不动产、艺术权利和工业财产、结社的权利以及出席法院的权利。第3章至第5章(第17条至第34条)对有利可图的职业活动、福利和行政措施作了规定。第6章为执行和过渡规定。第7章(第35条至46条)是最后条款。在《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之前,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关于难民地位的法律规定,遇到难民情事时,均通过单独的协定、安排予以解决。《公约》首次比较全面、确切地规定了普遍性的难民定义,确定了难民的各项待遇标准,为国际社会解决难民问题提供了依据。《公约》中对“难民”定义在时间与空间上的限制给《公约》的实施带来一些不便。1966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解决了这一问题(详见[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中国于1982年9月24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批准书,《公约》于1982年12月23日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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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21:4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