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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中区处理汉奸军事间谍办法
释义

苏中区处理汉奸军事间谍办法

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1944年2月8日苏中行政公署、苏中军区司令部联合公布。共5条。规定:凡在战斗行动时或战斗行动前,敌伪“清剿”、“清乡”时或在游击区域,有下列行为者,系直接危害之军事间谍犯:(1)直接勾引敌伪袭击我机关、部队者;(2)带领敌伪扫荡或挖掘公私资财者;(3)以金钱女色及其他手段组织内奸破坏以利敌伪者;(4)阴谋组织暴动,配合敌伪军事行动者;(5)在紧急情况下,造谣惑众或扰乱治安者;(6)给敌人指认抗日干部或向敌伪指报我部队群众转移地点及公私财物,致遭损害者;(7)组织暗杀团体、暗杀我抗日军民及干部者;(8)放火焚烧粮食、资财、房屋者;(9)勾通敌伪组织情报机关者;(10)向敌伪密告抗日军民及干部者。凡直接危害之军事间谍犯,得处以死刑,但须经县以上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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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4: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