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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嘱的种类、形式及其效力
释义
     遗嘱可以分为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至于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由此可见,在这五中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其他形式的遗嘱都不得和公证遗嘱相抵触。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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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