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紧追权 |
释义 | right of hot pursuit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和规章的外国船舶实行追逐直至公海并将其拿捕的权利。紧追权是公海上的船舶只服从船旗国的公海自由原则的例外。1958年《公海公约》第23条肯定沿海国的紧追权并规定追逐不仅可自内水和领海开始。而且可始于毗连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1条规定,“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行使紧追权的规则是:(1)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其所属小艇之一在追逐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内大陆架上覆水域时开始,但发出命令的船舶无必要也在同一水域内。(2)追逐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3)追逐不得中断。(4)紧追权在被追逐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5)紧追权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可识别标志并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行使。(6)无正当理由而行使紧追权时,追逐国应对在领海以外被命令停驶或被逮捕的船舶的损失或损害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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