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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情势如恒
释义

情势如恒rebus ric stantibus

缔结条约时的情势应继续存在,而如果情势发生变迁,条约就将因此失去效力。由于“情势专恒”的含义是指,在情势发生变迁时,条约失去效力,因此,“情势如恒”规则经常被称为“情势变迁”规则。另一方面,由于发生变迁的是缔结条约时的情势,因而条约缔结时情势被认为是条约缔结的条件,而且这个条件是隐含于条约之中的,因此,“情势如恒”被认为是条约的隐含条款,称为“情势如恒条款”。“情势如恒”规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在原则上得到肯定。但在什么情势,?发生怎样的变迁,以及对条约有什么效果等问题上则曾经有不同的意见。国际法院在1973年“渔业管辖权案(管辖)”中指出:“为了情势的变迁可以引起提出终止条约的理由,还有必要的是,它使尚待履行的义务的范围产生剧烈的变化,变迁必须增加了尚待履行的义务的负担到了使履行变成与原来所承担的本质上不同的程度。”法院认为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2条关于“情况之基本改变”的规则在许多方面是现有国际习惯法的编纂。第62条第1款规定:“条约缔结时存在之情况发生基本改变而非当事国所能预料者,不得援引为终止或退出条约之理由,除非:(甲)此等情况之存在构成当事国同意随条约拘束之必要根据;及(乙)该项改变之影响将根本改变依条约尚待履行之义务之范围。”按照这项规定:(1)情况必须是缔结条约时条约的必要根据;(2)变迁必须是当事国所未能预料到的,而且是根本性的和使尚待履行的义务的范围发生变动的;(3)其影响是得:援引为终止或退出条约之理由”,或者按照第3项的规定“为停止施行条约之理由。”另外,第2项规定:“情况之基本改变不得援引为终止或退出条约之理由:(甲)倘该条约确定一边界;或(乙)倘情况之基本改变系援引此项理由之当事国违反条约义务或违反对条约任何其他当事国所负任何其他国际义务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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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2: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