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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员遣返公约
释义

海员遣返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Repatriationof Seamen

1926年6月23日第9届国际劳工大会在日内瓦通过。中国于1984年6月11日予以承认。主要内容是:凡海员在受雇用期间或在受雇用期满时被送登岸者,应享有被送回本国或其受雇用的港口或船舶开航的港口的权利,国家法律应确定此种权利,并确定海员遣返费用应由何人员负担;海员如被送至另一船上并获得适宜的工作,而该船系向上述规定的目的地之一航行,或如其在本国的港口被送登岸,该海员应视为已被遣返;海员以下列原因之一而滞留者,不得令其负担遣返费用:在船上服务时遭受伤害、船舶失事、非因海员自身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而得疾病、或由于不能由海员负责的事由的解雇;船舶登记国的主管机关,遇适用本公约时,对于任何船员的遣返,不论其国籍为何,应负监督责任,在必要时并应负责预先给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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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