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地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1950年11月25日制宪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海地现行宪法。曾经过1964年5月、1971年1月、1983年8月、1985年6月等几次修改。由于局势动荡不安,没得到很好实施。全文分为前言及领土、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权力和机关、区、选举会议、地方行政组织、财政、公共武装部队、一般条款、修宪程序、临时条款共11篇160多条。主要内容:(1)海地是民主代议制共和政体国家。主权属于公民全体,通过行政、立法、司法三权行使;三权各自独立、各负其责。(2)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1985年以前),行使行政权,须是年满40岁、其父为出生在本国的海地公民、未失去过本国国籍、在国内拥有不动产并经常居住在国内、享有公民权和参政权的海地公民,由秘密投票、直接普选产生,任期6年,不得直接连选连任或延长任期,有权任免各部部长,执行宪法和法律,颁布规章、命令,代表国家对外签订条约、协定(经国民议会批准),任命公职人员,解散国民议会,赦免罪犯等;总统签署的命令须有关部长副署。内阁会议由总统或总统委托的部长主持(1985年后由总理主持)。政府委员会由总统任命的9位委员组成,为行政机关的咨询机构。(3)国民议会行使立法权,采行参、众两院制(1961年合为一院,1983年又改为两院)。参议员由各州选举会选举产生,共21名,任期6年,可连选连任;众议员人数由法律依人口确定,共37名,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国民议会有权接受总统就职宣誓,根据政府建议对外宣战,批准总统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和协定,修改宪法,弹劾总统和大臣等。(4)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等各种法院行使司法权。总统任命各级法官。最高法院有权进行违宪审查,与参众两院组成高级审判庭审理弹劾案等。(5)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在人身、生命、居住、财产、言论、宗教信仰、集会、结社、通讯、年满21岁(后改为18岁)公民的参政权等权利和自由受国家保护。(6)修改宪法须国民议会任何一院和行政机关提出,经两院各以2/3通过;修宪法案须经两院各由2/3议员出席且以2/3多数通过。严禁以公民投票的方式修改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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