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尸体检验程序 |
释义 | 公安司法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人的尸体进行检查、验证的程序。勘验、检查程序的一种。检验尸体应有法医参加。尸体检验必须作到:(1)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状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2)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物等;(3)对无名尸体的像貌特征、心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验,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4)解剖尸体应按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不能判断是否有犯罪发生,只有经过解剖、勘验,才能确定死亡原因及死亡性质的尸体,有权决定解剖,以通过对尸体内部组织的检验,查明致死原因、致死工具、致死手段、方法及死的时间等,为判断死亡性质,进而为揭露、证实犯罪提供线索和证据。公安机关决定解剖尸体时,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在没有通知到场的情况下,死者家属有权要求到场。公安机关只限于在尸体死因不明的情况下才不必征得死者家属的同意,自行决定解剖。否则,死者家属有权阻止任意决定的解剖。对确系死因不明的尸体,其家属不同意解剖的,要努力做好思想工作。通知了死者家属到场而没有按时到场的或者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不影响解剖的正常如期进行,但应将这一情况记入笔录。需要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的,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商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开棺检验,也要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尸体检验情况应由法医单独制作笔录,由检验人员、笔录制作人员以及见证人签名。再次检验尸体时,应制作补充笔录。对无名尸体,必须拍摄整容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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