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逮捕条件 |
释义 | 公安司法机关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人犯的标准或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据此,逮捕人犯必须具备3个条件:(1)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主要犯罪事实,是指谁实施了什么犯罪行为。它是适用逮捕的主要条件。(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但是,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除外。(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社会危险性,主要是指逃跑、串供、继续犯罪、毁灭罪证和自杀等情况。以上3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但是,对于罪该逮捕的人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可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为了使逮捕条件具体化,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印发的《关于办理批捕案件的质量标准(试行规定)》规定:批准逮捕的人犯,应当符合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有逮捕必要的3个条件。在具体掌握上要做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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