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欧洲人权委员会
释义

欧洲人权委员会

欧洲委员会所属机构之一。为了保证各缔约国承担欧洲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根据公约第9条的规定,于1954年7月在法国斯特拉斯堡成立。委员会由同缔约国数目相等的委员组成。委员由部长委员会从咨询议会秘书长提出的名单中以绝对多数票选出。在咨询议会中各缔约国的每一代表团应提出3名候选人,其中至少两名应为该国国民。委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任期6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受理、调查和调解关于某缔约国违反公约的申诉。委员会受理个人申诉时,须被指控的缔约国事先已声明它承认委员会拥有此权限,而且用尽了一切国内补救方法。委员会不受理匿名的申诉、滥用申诉权的申诉等。审理的具体程序:首先查明事实,由3人委员小组进行初步调查。对可以成立的申诉进行实质调查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小组委员会拟具一份报告送交有关各国及部长委员会,并送欧洲理事会秘书长公布。如果调解失败,委员会应就事实拟具报告,并对发现的事实是否暴露有关国家破坏了根据本公约的义务表示意见。此项报告应送部长委员会,并作出它认为适当的建议。但这种建议不同于决定,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委员会的决定应由出席并投票的委员的多数作出;小组委员会的决定应由委员的多数作出。委员会开会禁止旁听。欧洲人权委员会曾被授权受理和调查奥地利、比利时、意大利、荷兰等12个国家的个人申诉。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5 15:2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