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政策 |
释义 |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政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政策如下: 1.农村土地确权要确地到户,对于资源性的资产,要重点抓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工作,对于非资源性的资产,重点抓住产权归属; 2.完善农村土地三资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的制度,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保障农户土地的承包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错误该怎么办 土地承包经营权错误可以携带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流转双方洽谈磋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 2.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章。 3.流转合同签订后,承包农户应将签字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分别报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存档。 4.土地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收到承包农户递交的书面流转合同后,应当予以必要的审核,如有不妥应给予指正。如发现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制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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