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报价的有效性是什么 |
释义 |
1、 报价的有效性是什么?(1)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的正式约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其约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限制、变更和扩大要约。然而如果要约人事先声明其不受要约的约束,或者根据交易习惯可以认为其具有这种意图,则本限制不适用。(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受要约人获得订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根据要约生效时的承诺,具体体现为:受要约人有权(形成权)订立承诺合同,除经要约人批准的以外,其他人原则上不得继承该承诺合同;受要约人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义务。只有在强制缔约的情况下,接受才是法律义务。要约的法律效力是什么?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又称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受要约约束,不得随意撤销、限制、变更和扩大。第二,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又称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上又称承诺资格,即要约生效时,受要约人根据自己的承诺取得订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 (1)要约生效后,只有受要约人有权接受要约人。当然,由于受要约人的特殊性,这项权利具有个人性质,不能转让。(2)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这项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也就是说,受要约人可以行使或放弃这项权利。(3)受要约人表示接受要约的意思后,合同成立,要约人与接受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合同关系。要约主要体现在约束力上。一经制作,不得随意退换。如果你想撤回要约,撤回要约必须在受要约人收到要约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否则要约将生效。因此,要约的到达时间仍存在诸多问题,值得各方探讨。卢巴。com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律师推荐:清远律师、北京律师、金律师益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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