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1954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颁布施行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成文宪法。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起草工作。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条款比“共同纲领”增加了近一倍,共计106条,除序言外,分为4章。主要内容: (1) “序言”中记载了中国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建立人民共和国的历史进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伟大成就,提出新中国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必要的条件。(2) 第一章“总纲”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第1条);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2条)。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确定过渡时期的经济制度,主要由四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组成: 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还规定了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各项基本政策和具体步骤。(3) “国家机构”一章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产生、组成、职权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85条),并详尽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文化权等;基本义务包括遵守法律、爱护公物、纳税、服兵役等。(5) 第4章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和首都。1954年宪法虽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社会政治经济还处于过渡时期制定的,但它对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进一步巩固,对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保证和促进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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