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当事人又称共同诉讼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起诉或共同应诉的当事人。原告一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诉讼标的共同,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合并审理的多数当事人,称为必要共同诉讼人;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多数当事人,称为普通共同诉讼人。在多数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两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是多数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属多数当事人的外部关系;二是多数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的内部关系。有些国家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多数当事人中的一人的诉讼行为,有利于全体的,对全体发生效力;不利于全体的,对全体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该法第54条、第55条规定,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