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哥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多哥在1960年4月获得独立后,于1963年5月公布了第一部宪法,它的形式和内容均受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的影响。1979年12月30日,经公民投票通过现行宪法。主要内容:多哥是统一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权力属于人民;不因出身、性别、信仰或思想倾向的不同,全体多哥人都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多哥人民联盟是领导全国的唯一政党,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总统任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并兼任军队最高统帅;总统由人民联盟提名候选人,经全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7年,连选连任;若总统职位出现空缺,暂由人民联盟政治局代理,并在45天内召开党的代表大会确定新的候选人,在大会闭幕后1个月内选出新总统;总统的职权有,监督宪法的实施,颁布由国民议会通过的法令;根据人民联盟的意见解散国会,任命军人担任文职,任免各部部长和最高法院院长;宣布赦免,谈判和批准一切国际条约,当国家处于危急时刻、国家机构的正常活动暂时中断时,在征询人民联盟政治局的意见后,可根据情况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政府在总统领导下工作,其成员权限由总统分配,政府成员对总统负责。议会的职能是通过法律,监督政府工作。议员由人民联盟提出候选人,经普选产生,任期5年;议会由议长主持工作,另设副议长若干名;议会每年例会2次,并可在总统建议时就某一特定议题举行特别会议。国家最高司法权由最高法院行使,最高法院由1名院长、数名庭长和顾问组成,下设制宪庭、司法庭、行政庭和财会庭。依据总统和议长的建议,可对宪法予以修改;修改案获2/3议员赞成通过后,经人民联盟中央委员会同意而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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