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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制度
释义

律师制度

关于律师的资格,律师的产生,律师工作范围,律师在法律活动中尤其在司法过程中的地位、活动方式等方面的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以及与这些原则和规范要求相应的实际组织和活动状况。律师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以为他人提供律师帮助并获得该职业资格的人。律师除了在日常生活中为人们提供法律服务以外,还在司法过程中作为辩护人或代理人参与司法活动,对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起着重要作用。律师的数量和活动状况不仅说明社会的法律发展水平,而且也直接影响法在整个社会中的有效运作和实现。律师制度是当代国家的法律制度中的、特别是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制时期,由于法律的不断增多,罗马出现了专门研习法律的贵族法律专家,他们在国家的管理活动和司法活动中为政府机关和官员提供法律服务,在审判活动中,也有一些雄辩家为当事人充任辩护人,这些是最早的、非正式的律师,他们也不能因其服务收取费用。直至罗马帝国后期,才出现了以收取法律服务费为生的职业律师,并形成了早期的律师制度。在封建制时期,欧洲许多国家以纠问式诉讼代替了古代的辩论式诉讼,律师制度衰落了,但律师法律服务职能中的某些部分,则仍旧留存下来。文艺复兴时期,由于经济的发展,罗马法研究的恢复,律师制度又逐渐得到恢复和发展。在资产阶级革命中,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主张以辩论或诉讼代替纠问式诉讼,被告人有权辩护,并充分肯定律师制度。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建立了律师制度。随着社会对法律调整要求的不断扩大,律师工作的范围也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资本主义社会、律师是按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要求,经过严格培养和挑选出来的,一般都是法律院校毕业,再经专门考试合格才能执业。从根本性质来看,资产阶级国家的律师制度是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但从利用法律有效地进行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看,律师制度也凝结人们利用法律管理社会的知识的结晶,具有历史的继承性。原苏联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曾普遍地实行过律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建立了律师制度,“文化大革命”时期曾一度中断,1979年后逐步恢复。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中国律师制度的性质、任务,律师业务,律师的权利、义务,律师的资格,律师活动的基本原则,律师的工作机构等律师制度的基本内容,作了系统规定。中国的律师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它的根本作用是促进社会主义法的职能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有效发挥,维护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利益。参见〔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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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5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