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学基础理论 |
释义 | 又称“法的一般理论”。简称“法理学”。研究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发展、作用、形式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概念和原理的学科。它是法学主要理论学科和法学的教育的基础理论课程。在西方,大体相当于中国法学基础理论课程的叫法哲学或法理学;在前苏联和现独联体的一些国家,开设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8年以前,也开设国家与法的理论(或称“国家与法权理论”、“国家与法律理论”),把国家与法这两个内在联系极为紧密的现象,结合起来研究,有其合理性。但到中后期,受“左”倾思潮的影响,不仅在内容中深刻渗透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扩大阶级斗争的“左”的、简单化的因素,而且受轻视法的思想的影响,以至在形式上,阐述法的一般理论问题的部分也日益缩小,甚至取消。十年动乱时期,法制受到严重破坏,法学遭到粗暴摧残,整个法学专业几乎被取消,国家与法的理论课程也不再讲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客观需要,政治学被恢复,法学也要大发展。这时,把“国家与法的理论”改为“法学基础理论”是必要的,适时的。这种改变不仅有利于中国法学的繁荣与兴旺,也有利于中国社会科学各部门的协调发展。中国的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从中国实际出发,大胆借鉴人类所创造的一切合理的、优秀的法律文化,来研究法的一般理论问题,特别着重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自己的思想特色和理论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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