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萨维尼学派 |
释义 | Savigny School主张寻求国际私法的科学根据,借以使国际私法得到普遍的发展,不受任何特殊法律体系的限制的学派。这个学派认为,科学根据,存在于各主权国家的互赖,在各主权国家之间有互赖存在,因而有国际法共同社会的存在,国家彼此互相适用对方的法律。这就是国际私法所应致力以达到的主要目的。关于解决法律抵触的方法,这个学派摒弃法则区别说所用的旧方法,改从法律关系出发,就每个法律关系,依其本质,确定其所应归属的法律体系。因为人是一切法律关系的中心,所以应先寻求人应归属的法律体系。这个学派认为人应归属于其住所地的法律体系,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应依其住所地法决定。但是,人与人间,及人与物间,也成立种种法律关系,因而要寻求各种法律关系所应归属的法律体系。这个学派的理论是:正如人有其住所,每一法律关系也有其本座(坐位)。一个人的住所存在于一个特定的空间,一个法律关系的本座也存在于一个特定的空间。所以,如果要确定一个法律关系所应归属的法律体系,只须求得该法律关系的本座:支配该本座所存在的空间的法律体系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归属的法律体系。求得一个法律关系的本座的方法是:探索该法律关系的本性,而依其本性,确定其本座。所以,解决法律抵触的方法不外是:就每一法律关系,精细地分析并确定其性质,然后依其性质,确定其准据法。这个学派分别就物权、债权、继承、婚姻、亲权、监护和法律行为的方式等问题,探讨其本座。因此,关于动产物权,他摒弃动产从人的原则。他说:“因为物权的客体是我们所感觉得到的,并且占据一定的空间,所以客体的所在地,即是该法律关系的本座。”从契约发生的债,他认为应依当事人的共同意思决定其本座,但如当事入并无明示的相反意思,应以契约履行地为其本座,即应适用契约履行地法,因为契约当事人的期望集中于债的履行。至于继承关系的本座,萨氏认为应是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因为继承制度的实质是“将被继承人的权力和意志延长到他的自然生命的期间以外”。所以,遗产继承,不论是动产继承还是不动产继承,也不论遗产存在于什么地方,都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解决。萨氏对于国际私法的重要贡献,在于其摒弃法则区别学派的从法律出发区分法律为3类,以解决法律抵触的方法,而另创新的方法,即从法律关系出发,寻求各种法律关系的本性,借以确定其准据法这个新方法为各国国际私法学者和立法者所采纳。发生深远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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