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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艾姆斯
释义

艾姆斯1846—1910James Barr Ames

美国法学家。1873年毕业于哈佛法学院,不久便在该院任助理教授,1877年升为教授,1895年担任院长。他一生都在哈佛任教,通过自己的努力,成功地使兰德尔(前法学院院长)创立的判例教学法臻于完善并普遍为美国法学院所采用。由于他编有一套附有注释的判例丛书,以及在教学上具有过人的能力,他对后一代律师、法官和法学教师的思想有着很大的影响。艾姆斯所写的有关法律史的论文,对法学作出了贡献。他的《动产的霸占》以及收在《法律史讲义》(1891年)中有关违约赔偿史的论述,曾成为法学经典著作。在研究上,艾姆斯把自己局限于英国法律制度及其在美国的发展这一范围内,将法律的领域和其他社会科学严格区分开来,很少考虑到社会、经济因素。他的方法是:对每年的判例汇编和最新的判例进行仔细的分析,以便找出构成整个法律判决基础的那些一般概念。虽然他是当时唯一的研究判例法的学者,但如判例与原则相冲突,他便立即加以反对并宣称某项判决是错误的。到了晚年,他法学思想中的伦理色彩变得越加明显起来,特别是在他论述平衡法、信托以及非法行为的时候。尽管他专心致力于习惯法研究,但并不轻视自然法。他曾把“在两个享有同等平衡权利的人当中,其中必有一人蒙受损失,而在法律上享有权利者应得到胜诉”这一学说解释成为“影响深远的自然公正原则”。(《法律史讲义》,第272页。参见《近代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人名资料汇编》,商务印书馆1965年5月第1版,第54页。)这样一个原则当时在协调极不相同的各种法律中所规定的互相冲突的条文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艾姆斯的伟大贡献在于更加概括和明确地重新阐述了大部分的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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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3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