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艾滋病监测管理之诉当事人不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艾滋病监测管理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各级卫生行政机关主管辖区内艾滋病的监测管理工作,其监测管理的主要权限为: ❶对所有入境人员进行卫生检疫,包括各个环节进行监测管理; ❷对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者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血液和血液制品、毒株、生物组织、动物及其他物品进行监测管理; ❹采取预防措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流行; ❹卫生、医疗和保健机构发现艾滋病病人时,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送其到指定的医疗单位治疗;若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疑似艾滋病病人或与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者,可采取一定强制措施; ❺对隐瞒病情不中报,逃避查验的;已知是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有传播艾滋病行为的,瞒报瞒带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血液和血液制品、毒株、生物组织、动物及其他物品入境的等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可以给予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采取预防、治疗和消毒措施。在卫生行政机关对艾滋病进行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在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