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 |
释义 | 1995年6月20日劳动部制定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的是为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管理,规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监察行为。它适用于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配备的行政执法人员。全文共10条,包括的内容主要有:(1)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具备的条件是熟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或从事劳动安全卫生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能胜任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2)考核办法是对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推荐。报劳动部考核、发证;地市级、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发证,报劳动部备案;每3年进行_次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证件、标志。(3)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职责是宣传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等法律、法规的情况;在履行劳动安全卫生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责令改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参加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4)奖惩办法是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当保守在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公务活动中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勤政廉政。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