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官的奖励 |
释义 | 检察机关根据检察官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检察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的制度。对检察官的奖励应坚持下列原则:(1)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使检察官的奖励既要包括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方面的表彰,又要包括发放奖金、奖品、工资晋级等物质形式的奖励,从不同角度激励检察官的积极性;(2)客观公正。对检察官的奖励要严格以德、能、勤、绩为根据,以工作效果和实绩为准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所有检察官按其工作成绩和贡献大小公正地实施奖励;(3)奖励及时适度。对检察官的奖励要根据检察官的工作实绩做出迅速、有效的反映,并按适当的标准予以不同等级的奖励。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1)在检察工作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2)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3)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4)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5)保护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6)有其他功绩的。检察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检察官的奖励应当由具有奖励权限的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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