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院法学以经院思想为基础创立的法学理论。经院思想是早期基督教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结合,指对经文和问题进行系统讨论,力图获得对能得到真知的全面观点。典型代表者是托马斯·阿奎那。按托马斯的观点,法律分为4种:永恒法、自然法、人为法和神法。永恒法是神的理性和智慧,它支配宇宙一切,只有神能充分认识。但人类凭借神授的理性,可以认识永恒法的一部分,这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人类行为的一般原则,其最基本的就是“行善戒恶”。人依其合理的本性所企求的事就是善的,人类自保的本能,异性结合,养育子女的欲望,认识上帝、追求知识的自然倾向,谋求社会生活而避免互相侵犯的愿望等等,都是这种一般原则,它们永恒不变。自然法的抽象原则受神法的辅助,以规律人类生活。神法即上帝经由圣经而启示于人者。人为法指主持团体的人为公共福祉而制作、公布的理性的命令。国家制定的法律随时间环境而变,但与理性或自然法相抵触时,就成为不合正义的法律。不合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可以不服从。不过,阿奎那强调公共秩序与安宁的重要性,主张人为的法律,除非与神法相冲突,不可轻言反抗。阿奎那的法学理论组织严谨、系统完备,对于以后的天主教法学影响甚大。自1479年以来,托马斯主义学说一直是天主教正统哲学。现代的新经院主义或新托马斯主义的自然法理论也是建立在经院哲学的基础上。 |